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产品服务
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
缴纳首期保险费后,续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为续期保险费缴付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从其中全额扣除投保人应缴未缴的续期保险费。保险费自动垫缴???在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续期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且保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结束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未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或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缴纳续期保险费的,则自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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