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外险条款
1.投保范围
(1)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2)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2.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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