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一年来,全国21个省(区、市)的84个地区开展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大部分地方正在积极落实推进大病保险制度。不过,据了解,也有部分地方尚未出台实施方案,甚至表示“暂不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在与地方政府合作推进大病保险制度时,保险公司也遭遇了诸多尴尬。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促进保险公司参与经办大病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启了政府划拨医保基金采购商业健康保险的大门。保监会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于2013年3月12日下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医保的资质、投标、服务等多方面推出细则。
提高思想认识
在我国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深刻理解《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健康服务业包括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健身养生等众多领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薄弱环节。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广大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因此,我们要认真履行保险职能,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健康保险服务。这是满足群众迫切需要、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形成新的增长点、促进保险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指导意见》明文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卫生、社保、财政等部门制定筹资、报销、补偿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对此要有统一的思想认识,迅速改变有的地方政府还不愿意把这项业务交由商业机构来办或相互争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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