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所借鉴。
(一)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健,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上述国家无不如此。而我国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偏低,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要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地增加投入。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会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解决认识上的不同,保障和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地区、分阶段地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这与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险各有各的特点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对于东部沿海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直至结合。对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发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三)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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