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及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害或疾病;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器及配镜;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十五、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手术、治疗及其它项目;
十六、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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