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照《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详见附表一)交纳保险费,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续保
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二、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并一次交清。
三、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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