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非指定医院就医(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临床治疗、本市地区以外的医院);
⑥战争或军事行动、意外事故或第三者责任事故;
⑦投保前已患的各种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⑨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a一2b成分药品、转移因子。
(4)保险期限:
该保险期限为1年,从投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小时止。
(5)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①每人保险金额最低20,000元,最高100,000元。集体投保必须统一选择一个保险金额。
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分别计算,投保时一次交清。16—40岁(含)每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00元;41—65岁(含)每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50元。
(6)给付比例和给付手续:
①该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药品支出费用在保险金额内分档累进计算给付。具体如下:费用在500元(集体投保免赔额),1,000元(个人投保免赔额)—5,000元,给付比例与自负比例为60%与40%;5,o00元—2o,000元,为75%与25%;20,000元—100,000元,为85%与15%。
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
a、保险单、身份证。
b、医疗费、住院费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疾病诊断证明。
③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文件。
④索赔期限: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应在保险期满后30天内提出给付申请,并将保险人要求的必备证明送交保险公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7)其他规定:
①该保险中途不予退保;
②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累计支出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者,在15日内应告知保险人;
③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约定中央、市属区(县)级就医医院各一所。凡需转院,需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④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患重症疾病,保险期满时未痊愈,次年可续保1年,最高保险金额为40,000元。逾期续保者,按新保处理。
⑤凡隐瞒病情、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者;一经发现,除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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