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先生是一位刚刚五十岁的中年人,只有一个儿子在读大学书,张先生曾和妻子刘女士一起走过很多艰难岁月,所以感情一直非常好。
1998年6月,在一位保险业务员的介绍下,张先生和刘女士分别为对方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长寿保险和住院安心保险,并逐年按期交纳保险费。
保险买了好几年,张先生夫妇一直都平安无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去年年底,刘女士觉得身体不舒服,去医院就诊,竟然被怀疑患了癌症。张先生一家实在不能相信,随后马上又到另外几家大型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是患了癌症并已到末期,这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让张先生一家被愁云惨雾笼罩。
虽然马上就诊,尽管现代医学很发达,治愈了很多疑难杂症,但仍旧没能留住王女士,2004年8月19日,王女士在医院去世。
办完妻子的身后事,张先生去保险公司办理王女士保单的理赔事宜,不想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王女士2003年11月份被怀疑患病,11月底确诊,12月1日开始住院接受治疗,12月24日出院,共23天。第二次住院:2004年1月10日住院,3月15日出院,共65天。
对这两次理赔张先生均无异议和疑问。第三次住院:2001年3月29日住院,8月19日在医院死亡,共143天,但这次理赔只算到2004年7月2日止,从7月3日到8月19日不赔,大概共少赔5400元。
于是,张先生到该保险公司理赔部找到负责该案件的理赔人员,说出了自己的疑惑:“我的保单是1998年6月10日买的,2003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9日的保费已经如期交纳了,第三次住院到8月19日,为什么公司不赔到8月19日?”
理赔人员解释说:“王女士三次住院时间都在同一保险年度,即2003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9日。2004年6月10日至8月19日属下一保单年度。”
张先生又问:“那如果以6月10日为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的分界线,那么我在上一年度的住院时间共160天,扣除住院头3天,实际只有157天。但是保险公司为什么赔足180天,多赔23天,难道不住院也能赔钱吗?”
理赔人员解释说:“我们在同一年度最多赔付180天。王女士在同一年
度住院时间只有157天,余下的23天将在下一年度给付。”
理赔人员解释完,张先生更加疑惑了:“一年度住院不到180天,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补偿?如果可以,还要不要分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实际住院在同一年度里只有157天,保险公司却付了180天的理赔金?”
热线反馈
通过和该保险公司专门人员联系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解释说:
被保险人王女士于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24日,2004年1月10日至2004年3月15日,2004年3月29日至2004年8月19日因癌症就诊于本市某医院,并于本年8月19日去世,王女士的丈夫分三次向保险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均予以赔付,但是现在被保人家属对保险公司的第三次赔付表示异议。
张先生存有疑惑的原因在于:被保险人王女士第三次住院的发生日期跨越了两个保险年度。按照《住院安心保险》条款的规定: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一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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