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申请前两次理赔均已按照条款规定赔付,第三次申请住院津贴赔付时,按照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最高给付天数180天扣除前两次累计赔付天数进行赔付,即:180天扣除第一次住院的23天,再扣除第二次住院的65天,按照剩余92天赔付,扣除住院前3天,赔至7月2日。
虽然有一部分天数从时间上来看是在下一保险年度,但因为住院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应分割,按《住院安心保险》条款第一条的释义,住院是指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了出院手续。
该案中,被保险人王女士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办理出院和再入院的手续,故这一住院过程(即保险事故)虽然发生在两个保险年度,但不可以人为地将整个过程予以分割,而且《住院安心保险》是一年期的短期险,即使该保单未缴纳下一年度的保费,保险公司仍将赔足其上一年度的住院天数。也就是说,假设被保人王女士无前两次住院,保险公司仍将在上一年度内赔足2004年3月29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的住院天数143天,而不论其是否已经交纳了续期保费。因为住院开始时间是在已交保费的2003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9日这个年度内。
通过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张先生真正了解了他购买的该险种关于住院理赔天数条款的规定,疑惑消失了,也不再对赔付有所置疑。
点评
通过张先生的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张先生对保险条款并没有真正理解。在此,笔者想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了某个保险产品,或者签订了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规定的是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明确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时候投保人若对保险条款有疑问,都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咨询,以便在保单犹豫期内选择是否投保该保险产品,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
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的疑问负有说明的责任。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设立了专门的咨询机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了解保险,既便捷又专业。
采访手记
笔者在咨询结束后又联系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
就《住院安心保险》的住院医疗给付限制条款询问张先生是否了解。比较令人欣慰的是,张先生对此条款释义回答说:“就是如果多次住院,每次住院超过15天,应当去保险公司申请,有必要的话,要去保险公司做个备案,也就是通常说的延期申请。这是我妻子头一次住院,去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醒我的。”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说,在许多保险理赔案件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条款,很多事宜未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告知或者申请,影响到理赔的申请及理赔金的给付,这样有可能是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但保险合同毕竟是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不能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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