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换个角度思考:如果投保人的两份保险不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的,而是在不同的两家公司各购买一份,那么被保险人就可以从两家公司分别获得相应的赔付,只不过两家公司赔付的金额不同而已,被保险人从任何渠道所获得的补偿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这就是所谓的费用补偿原则。同样的理由,该案中的被保险人持有两份有效保险合同,在费用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当然应该获得充分、合理、公平的理赔,只不过他持有的两份保单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而已。
第二种观点是对补偿原则的错误理解,对第二张保单的赔付计算没有任何依据。
第三种观点才是对补偿原则的最好的诠释。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的条款(经中国保监会2002年5月核准)约定:本合同为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持有两份该保险合同,保险人就应该分别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以体现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不同“途径”,只不过其所获得的保险金总和,不能超过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而已。
在此还要说明的是,对于持有不同份数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来说,如果保险合同持有者事故发生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比较小,比如不超过条款规定的每一份该保险的保险金额(每一份的医疗费用型保险金额大都为1000元),那么持有一份和多份该保险,但保险合同皆为一张的不同被保险人,虽然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相差很大,但在理赔时可能会得到保险公司相同金额的赔付,此时,公平性就无法体现出来了。比如,甲被保险人持有一张1份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合同,乙被保险人持有一张10份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合同。甲乙被保险人出险后都发生了800元的医疗费用(假设全部为合理的费用,给付比例为80%)。保险公司最后向甲和乙赔付的金额都是800元×80%=640元,保险公司并没有因为乙被保险人购买了10份保险,支付了比甲多9倍的保险费而向其多赔付保险金。
由上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根据保险合同的份数而非保险的份数来履行理赔义务的。保险公司为弥补上述的不公,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比如限制投保人投保该种保险的(每一张保单)最低和最高份数、对于卡式保单的限制最高的保单持有份数等,以求彼此尽量接近,力求公平。
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以及相同保险责任期限与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在重复投保情形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须向多家保险公司就保险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并且,保险公司赔偿是按照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分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索赔获得额外收益。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保险实务中,赔偿方式也直接影响到赔偿金额。财险的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
1、比例赔偿方式。即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该方式实际上是将保险财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部分,此部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部分即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特点是无论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保险人都在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3、限额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又分固定责任赔偿方式和免责限度赔偿方式两种。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当实际收成达不到事先确定的限额时,由保险人赔偿其差额。其特点是不计损失数额,只补偿收获量不足限额责任的部分。免责限度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可以是免赔额,也可以是免赔率),只有在损失超过这个限度时才予以赔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