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
(一)农民工信息变更
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
(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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