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数据。
(二)农民工制卡信息采集
1、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并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粘贴,以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验合格后,为用人单位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以下简称《领卡证明》)。
2、对本市农民工,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信息变更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农民工打印《领卡证明》;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办理信息变更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打印《领卡证明》。
本市农民工制卡信息通过市社保中心与公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获得。凡比对一致的进行制卡;对比对不一致和无照片的,进行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和比对。
四、2012年4月起,持《领卡证明》的农民工在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期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会保障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五、2012年4月25日前,用人单位需如实申报农民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的,将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参保职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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