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不合情理的状况在拖延了多年之后,终于有了改变的可能。
由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的由保监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终于面对了这一被诟病已久的做法。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自然,未来相关医疗险在条款的设计和费率的厘定上,应当区别对待被保险人,在设计投保单时,保险人应当详细说明享有医保和不享有医保的被保险人的不同待遇,以使被保险人明了自己的权利,足以预见未来发生保险事故时,自己可以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如现在的医疗险,令被保险人不知其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生效后,也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未来发生如本文陈先生和林小姐的状况,保险公司该如何合理的解决呢?对此,保险监管部门是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还是任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其事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