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伤残,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可依法享有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一定程度的赔偿,这是每一位工伤者应有的权利。但在陵水工作的邵密香和丈夫邱占军却为了这个权利,来回奔波了3个月,其提出的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请屡次被劳动部门拒绝,其理由只有一个:无相关具体标准,无法给予支付。陵水相关部门表示,将把此事及时向上级报告,清明节后会给邵密香一个答复。
不慎摔倒申请医疗补助金遭遇“标准门”
3月30日,邱占军向南岛晚报求助,邱占军告诉记者,他和妻子邵密香来自黑龙江。妻子在陵水香水湾一家酒店任客房主管,他在一家苗场工作,两人生活过得美满。
不幸的是,去年9月21日上午,妻子在单位工作时,由于下雨路滑不慎摔倒。邱占军说,当时妻子失去了行为能力,在单位领导的帮扶下及时送到了陵水人民医院救治。当年12月28日,邵密香因工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无奈向酒店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当天,经陵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邵密香属于伤残8级。
妻子离职后,邱占军查阅了相关工伤保险条例,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要求酒店一次性支付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成功获得酒店支付的就业补助金后,邱占军又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向妻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以为有明文规定,应很快就能拿到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邱占军,却为此事来回奔跑了3个月却依然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邱占军告诉记者,2005年4月1日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4、12、10、8个月的数额。但在2011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没有规定新的支付标准。因此,3个多月来,劳动部门以“有规定无具体标准”为理由,明确拒绝邵密香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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