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记者在了解邵密香的具体情况后和邱占军一起来到陵水人社局询问具体情况。
工作人员告诉邱占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和工伤保险基金无关。当记者指出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里明确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款时,工作人员改口称即使是这样,但我省没有出台具体的支付标准,财政方面无法通过,因此不能同意邵密香的申请。
记者问道,这是否意味着如果省里迟迟没有出台新的标准,邵密香的申请就要一拖再拖。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原有的旧标准能否延用?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情况得向上级汇报,在清明节过后会给邱占军一个满意的答复。
律师解答
劳动部门拒绝申请不合法
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姚传泽律师告诉记者,如果邵密香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工伤保险基金应给邵密香本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新标准没有出台之前,原有的标准应沿用,劳动部门拒绝邵密香的正当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劳动部门继续拒绝申请,邵密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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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构成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的一种一次性医疗补助。这种补偿是针对工伤伤残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后,有可能要进行工伤医疗的一种补偿,以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或解除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则不发生此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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