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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从5月开始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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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青海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出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青海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出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省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对21类重特大疾病予以医疗保障。

  这21类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急性白血病中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中的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等15种、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

  据了解,重特大疾病根据省内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专业分工,实行定点就医:儿童先心病定点医院在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儿童白血病定点医院是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性精神疾病定点医院为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院是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和州(地、市)级人民医院定点就医。除上述4类疾病外,其余17类疾病可由患者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费用报销上,2012年已将21类重特大疾病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使城乡居民的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以即时结报,也就是患者出院当日,医院将即时结算住院费用,患者只缴纳按规定自付部分。

  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的是单病种限额、定额付费,并按如下的程序报销:

  第一步: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即省级和三级医院70%,州县级和二级医院80%;

  第二步:按常规报销后,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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