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0年10月10日上午8点,王艳开着朋友李丽的车在清潭中央大道和骑着电动车的张欣相撞,张欣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5月20日,钟楼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艳赔偿张欣医疗费用28353.15元(扣除其已支付给张欣的3873元,尚应支付24480.15元)。
话又要先说回来,肇事车的车主李丽为这辆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29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28日二十四时止。车子出事后,李丽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了王艳,也就是说,由王艳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不料被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应当扣除医保外费用。
因对理赔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去年6月,王艳将保险公司告到钟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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