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读者朋友们应该还记得,我们以前在探讨重大疾病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标准时,也曾提出过类似的概念。那就是重大疾病险的疾病名称越笼统,投保者能获得及时理赔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其中针对被保险人病况的限制性条件被大大弱化了呀。比如,同样是“癌症”,若A款重大疾病险产品对癌症的定义标准非常详细,B款重大疾病险产品对癌症的限制性条件非常少,那么显然,B款产品对投保人的理赔申请更为有利。
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很可能在各类医疗险的保障责任范围上多加限制,比如设置免赔天数,免赔额度,比如在保障利益、保障项目的定义上细分化、条理化,还有在除外责任的范围上设置更多、更广的细分项。但对于投保者和被保险者而言,显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种类繁多的限制。
为此,消费者在选择医疗险产品时,除了留心费率高低、是否能够超越社保理赔等方面外,也请大家务必留心理赔项目或指标表述这一方面的差异。(文章来源: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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