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以外的门、急诊医疗待遇。
2.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起止时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人员,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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