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无需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时,先应累计承担50元起付线;达到起付线后,再发生符合普通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200元(含200元)以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同时,参保居民在本人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符合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药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本人与定点医院结算;由医保规定支付部分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在非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需要重新选定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医院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医保卡到其他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重新选择确定定点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在原定点医院继续就医。(2012年度定点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
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选定的住院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按标准给予报销。
报销所需的材料包括:门诊医疗手册、门诊收据(加盖财务公章)、费用明细、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和开户(卡)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