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医疗:少儿住院互助金参加者因病、伤住院(含急诊)须到少儿住院互助金规定的定点医院。不在规定的医院住院的费用,少儿住院互助金不予支付。
二、缴验两证:参加者住院时应向医院出示本人少儿住院医疗证,并凭少儿住院医疗证和住院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到交费单位开具住院证明单。出院后由家长持少儿住院医疗证、住院证明单、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结算单(附清单)原件,到交费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
三、医疗费支付办法:
1、住院医疗费系指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市少儿住院互助金补充规定的可以支付的费用。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简称五种专科疾病),也可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规定支付,出院后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原住院医院进行。
2、凡参加者的住院医疗或五种专科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其中50%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比例分级距支付: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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