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就是说,吴某所受伤害与其残废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
四、吴某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的主张是不合法的。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即对医疗费用可以计算,可以充分赔偿,根据其性质,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
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伤害需要治疗的医疗费,是适用追偿原则的。
结论:
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