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差别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并于10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统一为50%,省、州(市)、县(市、区)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统一为25%。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定点医院每年只能选一次
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照普通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就医范围将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提供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原则上一年选一次,年内不得变更。根据目前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管能力,参保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就医范围为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急诊、婴幼儿、新生儿和60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可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及省、州、县公立医院选择就医。
普通门诊报销范围统一为:一般诊疗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09年基层部分?第一版、第二版)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规定的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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