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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新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报销比例可多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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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省将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差别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并于10月1日起执行。

  慢性病报销比例为50%

  参保人员患符合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在省、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乙类药品不设先自付比例。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中药饮片纳入慢性病报销不受病种限制。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每月支付限额为84元。参保人可在政府举办的省、州、县医院选择一个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三年,方可纳入慢性病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同时患慢性病和特殊病的,只能选择一种享受医疗待遇。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待遇。享受慢性病或特殊病待遇的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特殊病报销比例由65%提至70%

  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癫痫症8种特殊病,参保人可在政府举办的省、州、县级公立医院或符合特殊病诊疗范围的民营专科医院选择一个医疗机构定点就医,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起付标准:省、州(市)医院为600元、县(区)医院为3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7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80%。特殊病门诊乙类药品不设先自付比例。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后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不纳入住院医疗费定额标准结算,特殊病门诊药品费不纳入医院的药品费比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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