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支付管理部负责接受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及变更、晚育讲理津贴的申报工作。为保障参保单位申报时材料弃权,一次办结,特告知申报手续如下:
一、申报时间:每月5-25日
二、生育津贴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申领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
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6)若为外埠职工,还应出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应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
申报材料:
(1)《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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