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晚育奖励津贴
(一)申报要求: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根据谁休晚育奖励假,谁享受晚育津贴的原则,夫妻双方需选定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双方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二)申报方式与材料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选定由女方享受,女方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材料同第二条第一款。
2.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选定男方享受,既可女方单位负责申报,也可男方单位单独申报。申报材料同第二条第一款。
3.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加生育保险,只能由男方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同第二条第一款。
四、生育津贴变更
(一)申报要求:因基本信息变更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的。
(二)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2)变更信息项的相应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
5.《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申领人开户姓名,申领人开户帐号,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行号”不需要填写。
6.以上所需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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