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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新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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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地方补充保险费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改变为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参保
 
  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 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结付
 
  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 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 70%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在 职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90%。参保人员在B级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方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自动享受,无需另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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