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以及各地的政协委员不断呼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安养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在发达国家几乎已经成为人们必需的险种。长期护理保险转嫁各种原因导致的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接受他人照料的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两大特点:1.低发生率。长期护理的需求仅仅是在机体处于机能障碍状态,并且障碍程度已经达到无法自理才产生。2.期限长、总额大。机能障碍的恢复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比如年老引起的机体失能、终生残疾等。尽管每日的护理费用低于一般的住院医疗费,但由于其护理服务的长期性,个人仍然很容易遭受巨额长期护理费用。
可能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构成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巨大威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发达国家先后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各种实施政策。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德国在1995年实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而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处于萌芽的初级阶段。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进行分析:我国拥有巨大的潜在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根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和联合国的标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便定义为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2%,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8810万,占总人口的6.96%,我国已经正式进人了老年型国家的行列。同时,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不断增加,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2030年到2050年,中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人口抚养比将分别保持在60%至70%和40%至50%,是人口老龄化形势最严峻的时期。根据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慢性病患病率为51.80%,为全人群的4.04倍,人均患有2至3种疾病,49%的老人有不同程度的失能。以北京市为例,居民生活状况调查显示,老年人中日常生活不能够完全自理的占17.6%。北京大学《中国高龄老人健康长寿数据集》提供的资料显示,80岁以上老人完全自理的不到2/3,而完全依赖、相对依赖则占1/3以上。随着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口的增多,社会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自然相应增加。
然而,我们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在面临巨大潜在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困难和挑战。它们导致巨大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实际需求。这些困难和挑战主要包括:缺乏健康保险方面的精算数据,风险控制技术落后;专业护理人员紧缺,康复中心数量不足;与传统观念背道而驰;保险费率高昂等。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状况,未来国民健康数据会不断完善,这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专业护理人员紧缺不仅是困难,也是很好地增加就业岗位的机遇。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日本曾经通过护理保险的实施,把现有的医疗保健制度和公共福利设施联系起来,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为老年人服务,同时又筹到一笔资金加强小区康复中心的建设,并为相当一部分人提供就业机会。护理保险的实施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数量众多,人力资源丰富,通过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不失为一个解决就业压力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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