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投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且不少于10人)。
第二条投保时必须附上本单位上月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结算表》和参保本计划职工的名单清册。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投保单、名单清册电脑盘片(工号、姓名、身份证号)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
1、投保单位被保障人的平均年龄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每人缴纳35元保障费;
2、投保单位被保障人的平均年龄45周岁以上,每人缴纳45元保障费。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投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六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特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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