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长期
护理保险制度为中国提供如下启示与借鉴:一是通过
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担责任的普惠制护理服务;二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既体现中央集权又调动地方积极性;三是在保障对象方面,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四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采用现收现付制,具有较强的追求代际公平和收入再分配的特点;五是在护理服务方面,体现了预防优先和社会化、产业化的原则。
所谓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目前,荷兰、德国、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国已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美国等则发展了商业保险性质的长期护理模式。
日本作为实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代表国家,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为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以及医护费用不断上涨的中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的国家,“少子高龄化”问题严重,如何有效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成为十分紧迫的社会问题。为此,日本于1997年12月制订了《介护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正式施行,通过社会保险方式来减轻老年人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时至今日,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运行了十几年,各种体制机制也趋于完善。
1.责任主体
日本将市町村和特别区指定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营主体,并要求其负责贯彻实施相关制度并管理被保险人的相关事务。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是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协作方,为市町村提供财政及事务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具体来说,中央政府制定护理保险的各种机制,规范保险服务等级、保险费用的筹资结构、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的合格标准等宏观政策。都道府县进行对市町村地方政府提供指导性建议、策划并宣传护理保险相关的计划安排等;其下属的职能部门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用于支付各市町村地方政府的护理保险费用缺口;还设立了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护理服务的资格以及应该接受的护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