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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带来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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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为中国当前和今后有效化解由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而带来的财务风险指明了方向。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分为护理服务和护理预防服务两类。其中,护理服务主要服务于经审核认定为要护理1—要护理5等级的被保险人,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居家护理服务、专业机构护理服务、地区密集型护理服务以及福利资源的出借与购置服务及住宅改造服务等。护理预防服务主要针对经审核认定为要支援1和要支援2等级的被保险人,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护理预防服务和地区密集型护理预防服务。享有资格的被保险人在接受护理服务前,会有专职的护理管理者(类似于经理人)在同被保险人及医生商议后提出一个确切的护理计划。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总结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项特点,能够为中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启示与借鉴。
 
  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担责任的普惠制护理服务。日本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社会性护理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相比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社会性护理保险更能够体现福利性,并有效化解全体国民护理需求所带来的财务风险,还不会增加高风险人群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适当减免保险费的措施,能够充分体现长期护理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特征。对中国来说,现阶段应当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辅助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为有需要的国民提供基本护理服务。
 
  二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既体现中央集权又调动地方积极性。日本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采取了中央集权与部分权力下放相结合的方式,在统一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架构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允许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有利于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高效运营。同时,独具特色的护理经理人设计,有利于提供针对性的护理服务,更体现了“以利用者为中心”的原则。中国在未来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也应当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三是在保障对象方面,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制度保障能力。虽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特别是75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但是仍然强制40岁及以上的日本国民参保。这样做不仅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人群覆盖范围,还拓宽了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缴纳来源,保障了制度的收入和财务平衡能力,有利于强化被保险人风险防范和互助共济的意识。中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也可以借鉴这个原则,将制度覆盖人群拓展到中年人,提高制度财务可持续性。
 
  四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采用现收现付制,具有较强的追求代际公平和收入再分配的特点。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国家、公众和护理服务利用者个人共同负担护理服务费用的方式,体现了全社会责任共担的原则,保障了制度的财务平衡,减轻了护理服务利用者个人的负担。同时,被保险人护理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依据收入而有不同的原则,能够确保低收入群体的长期护理需求得到满足,有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未来,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必然需要分担好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其中的供款责任。
 
  五是在护理服务方面,体现了预防优先和社会化、产业化的原则。近年来,为了减轻护理服务压力,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从重视护理转向重视预防,增加了要支援的等级分类,并加强护理预防服务提供,努力延长日本老年人的健康生存期、缩短带病生存期,进而尽可能压缩需要护理服务的时间、节约社会护理资源,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此外,日本还特别重视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产业化,专门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在这方面,中国未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借鉴日本强调“预防优先”以及推进护理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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