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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健康险关注医疗保险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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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种保单规定了有效期限,一旦期满,被保险人必须重新投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改变保险费或保险责任。但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或要求改变保费和保险责任。

  2、"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签单而做出的防范设置,如果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一旦后悔,还可以"无条件退货"。

  记者提醒:和代理人反复沟通后,还应该留出自己冷静思考的时间,不能光听一家之言,将保险合同带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关于国内针对重疾险的质疑风波,其实就集中在保险公司"业内通行疾病定义"和"临床医学定义"的不同引发的矛盾。现在有了唯一的评判标准:临床医学,而且,还考虑到了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等关键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谓是最好的消息。

  记者提醒:重疾险的统一标准和疾病定义库还没有最后出台,等到正式颁布后再投保,也许会多一些选择。

  4、"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健康险种的投保人得到赔偿金额的总和,都不能超过医疗支出费用的总额。而且,商业医疗保险的功能只是作为社保和公费医疗的补充,商业保险赔付的一般只是社保赔付后的剩余部分资金,多买只会造成浪费。

  记者提醒:和代理人沟通的时候,要首先将自己是否有公费医疗和社保的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出来。

  5、"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也就是说:在医院等医疗机构场所内以及医护人员都不得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钱经》提醒:如果有穿白大褂的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你推销或介绍健康险产品,你要做的只有两件事:一是拒绝;二是投诉。
来自:和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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