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民政局公开征求《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意见。
1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广州市医疗救助金专户,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政府投入资金,获取当期收益,承担资金风险,实施专账管理。
按照《办法》,参加广州市医保且符合条件的十类居民,如城镇“三无”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持证重度残疾人、困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等,将被纳入广州市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在救助项目方面,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几乎涵盖了大部分的病种。《办法》称,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且未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及本办法其他救助待遇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资助后,按80%的比例救助。
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所有医疗救助累加每年最高有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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