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的管理理念存在偏差
在竞争性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为追求承保利润,保险公司通过惜赔的方式尽量减少可能的赔付,从而造成“理赔难”现象。在调研过程中,一些基层管理人员甚至认为,“承保容易理赔难”是保险公司当然的经营法则,“否则如何盈利?”,这种意识的存在,导致了现实中难以避免“理赔难”问题的出现。
2.保险公司的管理过程存在瑕疵
保险公司管理存在瑕疵,主要体现在销售误导和核保不严格等方面。
销售误导是使消费者对保险寄予过高期望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规定了通过电话回访来减少销售误导,但从调研结果可以看出,这一措施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一是从回访率看,寿险公司基本实现了100%的电话回访,而财险公司仅通过抽查进行电话回访(抽查率约30%);二是从回访的内容看,主要针对投保单信息进行确认,较少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免赔额”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此外,由于业绩压力的存在,保险公司核保过程相对宽松。核保内容主要针对投保单信息进行确认,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把握程度较低;对被保险人具体风险状况的了解以抽查为主,以健康险为例,抽查率约为2%。宽松的核保过程为投保人进行逆选择创造了有利条件。
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为后期理赔带来了隐患,导致投保人出险后理赔困难。
3.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规定不甚清晰
由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特征,投保人处于天然的信息弱势。保险公司利用制定合同的知识和信息优势,使得一些条款的内容界定不清晰,为理赔纠纷留下了隐患。例如,财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了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风险发生重大改变时”的告知义务,但对“风险发生重大改变”的具体范围,则很少采用列示的方式进行说明;一些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尽快”或“及时”进行理赔的义务,但理赔过程的具体时间长度并未有清晰的规定。
保险条款规定的模糊性,使得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对出险后赔付与否、赔付额度大小以及赔付速度等形成了不同的意见,从而可能带来理赔纠纷,为“理赔难”创造了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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