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方案】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商业医疗保险需要得到国家立法、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比如,德国法律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组织不得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又如,比利时法律规定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为了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建议如下:
1.建立商业医疗保险税前抵扣制度,提高保险购买者的积极性,促进商业保险比重提升。
根据卫生部《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2007年卫生总费用11289.5亿人民币,除政府预算和社会卫生支出外,居民个人卫生支出5098.7亿,占卫生总费用的45.2%。而根据保监会网站数据,2007年全国商业健康险保费仅384亿(2010年也才677亿)。建议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保费支出作为税前列支;同时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特别是企业员工,其保费支出免缴个人所得税。
2.促进保险公司与医院开展股权合作,提高商业医疗保险提供者的积极性。
考虑到国内医院的相对优势地位,在保险公司与医院缺乏合作关系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出于赔付成本的担忧,缺乏培育市场的积极性。建议鼓励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股权合作,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医疗机构的管理,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统一体。
3.促进保险公司与社保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科学性,促进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
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经营历史不长,行业内经验数据较少,同时有很难分享到社保、卫生等部门的医疗数据,这样就导致保险公司缺乏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水平等保险业稳健经营的基础数据,风险测算和精算定价缺乏科学基础。建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保险公司与社保部门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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