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决定了我国的护理保险制度必须符合国情。完善护理保险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按部就班地采取措施:
首先,要创造适合护理保险发展的宏观环境。
最重要的就是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的立法。目前,德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国也应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促进护理保险市场的完善。
其次,应尽快丰富护理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这可以按照各地的需求、收入状况等,对症下药,开发适合各地区的护理产品。
再次,加快专业的护理人才的培养。目前的护理人员在数量、技术上都不能满足护理保险的发展。
最后,应通过各种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护理保险业务。
比如,实施合适的税收减免;政府适时参与,处理商业护理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矛盾。
今年9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表示,北京将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探索开展养老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北京模式的护理保险制度”将会促进护理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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