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同时也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上海市出台并修改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提高对生育妇女的保险水平。
《办法》规定,可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给付的女性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发放月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此外还对怀孕期间可能发生的种种意外风险也作了详尽的规定,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给付标准。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办法》还明确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但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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