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以上这样的保险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有的是当事人做出让步,有的是保险公司做出让步,对簿公堂的也有,如何处理这类纠纷,也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
三、商业寿险公司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人寿保险合同大都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适用于给付原则。而医疗保险等报销医疗费的险种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在理赔时适用财产保险补偿原则。
医疗保险的核心是治疗,完成了治疗的过程就实现了医疗保险的目的,保险人只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凡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任何医疗费用,保险人亦不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所以,在治疗过程中任何应当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都可以减免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既然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获得减免,实际上也就减免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对于已经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而言,其所购买的商业性医疗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通过这种医疗保险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补偿超出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避免医疗保险理赔争议和纠纷的主要措施
在《保险法》对以上所述争议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明确。在现有《保险法》对于医疗保险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无疑最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各类补偿性质的医疗保险合同中可增加一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规定,如:本合同为医疗费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金额为限赔付金额,应在保险金额之内且最高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增加补充声明,做到提前告知。条款补充声明也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对于已核准过的条款在无法更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补充声明的方式增加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但应做到在投保人选择医疗保险时就提前告知,引导客户正确选择医疗保险。
3.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保险都不能得到双重赔付。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或是已参加了补偿性质的医疗保险的,不妨选择定额给付型的商业医疗保险,可用于弥补住院期间除医疗费以外的其它损失。
如商业医疗保险中带有住院津贴性质的险种,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的,与医疗费不相干,理赔时可不需原始发票,不受补偿原则限制。如果是单位集体投保,还可以考虑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而设计的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总之,投保人在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组合投保,以便能使自己在遭受风险时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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