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奥巴马签署世人关注的《可负担的医疗保险》法案,正式开始实施全面的医疗改革。时至如今,美国医改已走过一周年,这项法案已经对亿万美国人民的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回顾美国医改一周年,以时间为轴,及时跟踪美国医改进行时,关注美国医改并借鉴美国医改路线图实现的制度保障经验,对于我国新医改的贯彻实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美国医疗保险改革可以分为四大体系,即改善医疗保险的可及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并降低医疗开支、消费者保护新机制和提升保险公司的公信力。自医改法案签署至今,按照医改时间表,上述四大体系已经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改善医疗保险的可及性
自2010年开始,法案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保费增长的合理性。保费增长过快或者保费厘定不合理的保险公司将不得参加2014年成立的健康保险交换机制。
自2010年开始,法案通过建立奖励和贷款补助基金等方式,壮大医疗服务不发达地区的医生、护士和医师助理的规模。如果培养医生和护士的贷款有助于增加不发达地区的医疗服务供给,则该项贷款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法案建立基金,支持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且,法案增加了对农村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以吸引和维系农村专业的医疗服务供给。
自2010年4月1日起,采纳联邦统一规定的医疗救助适用资格标准(联邦贫困线133%以下)的州政府可以获得联邦政府的补助。州政府借此扩大了医疗救助对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保障范围。
自2010年6月1日起,55周岁到65周岁之间的提前退休人员及其配偶和经济未独立的家属可以继续享有雇主资助的团体健康保险。这一计划耗资50亿美元,以避免提前退休人员因个人健康保险市场高额的费用而遭受经济损失。
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既往病史人员健康保险计划。作为2014年消除所有既往病史承保歧视之前的一项过渡措施,由州政府或者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HHS)驻州机构负责实施这一计划。
自2010年9月23日起,经济未独立的青年人直到26岁之前,可以继续享受父母团体健康保险计划的保障。当青年人工作后享有健康保险福利时,将不再适用这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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