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机构在医责险投保中存在逆选择的可能。由于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多医疗机构还存在每年得到的赔款要高于缴纳的保险费,否则就亏本的想法。部分小型、低风险的医疗机构和科室不愿投保,投保医疗机构多为高风险医疗机构、科室和医务人员,且存在故意漏报床位数、不如实报告医护人员和低风险科室等情况。追溯期的设置恰恰为医疗机构的逆选择提供了便利条件。
因此,在保险公司基础数据匮乏、医疗机构投保时存在逆选择的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追溯期,将给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经营带来巨大风险。
(四)委托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理赔定损的模式有待完善
目前的理赔处理流程,采取委托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处理纠纷、出具《调解报告》、《定损计赔明细》、确定赔偿金额的方式,是在保险公司开办新险种、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的情况下的一种积极尝试。虽然在保险公司与调解中心签定的《委托协议书》中规定:“在发生重大、紧急或疑难医疗责任争议案时,保险公司与调解中心共同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处理”,在相关理赔业务处理流程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调解报告》、《定损计赔明细》和有关单证材料的审核权利,但由于医疗责任事故的高专业性的特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很难在医责险定损过程中发挥作用。而调解中心虽有政府背景,但目前还缺乏对这一行业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约束,使其很难具有类似于公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公信度。因此,采取全权委托调解中心定损的模式,使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理赔管控力度存在不足。
(五)免赔额把控不严
医责险费率规章中对免赔额做出如下规定:“医疗责任每次索赔,按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计,二者以高者为准”。免赔额的设置本意是强化被保险人自身的风险意识,但在理赔实践中,却未能对全部赔案实行免赔额制度。例如:医责险的每次赔偿限额为20万元,对于超过20万元的赔案,存在是先免赔再按保险金额赔偿,还是先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款再进行免赔的争议,也就是最终赔偿是按20万元,还是19万元。目前,医责险赔案中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赔案,即索赔金额超过20万元的赔案,全部以20万元赔付,弱化了设置免赔额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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