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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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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处理不当,将导致矛盾的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推行医疗责任险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已具备开办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条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应成为今后政策之取向。针对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制订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自发力量还不足以推动医疗责任险的快速发展。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利用行政力量推动其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尤其是利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性和和指导性,医疗机构更加容易接受医疗责任保险,而医疗机构一旦通过医疗责任险转移了风险,有效解决了医疗纠纷,则会把投保医疗责任险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因此,政府部门应制订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培育和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二)健全医疗法律制度,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还十分不完善,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而导致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增加了医疗责任保险运行中的不确定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束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使保险公司对法律的确定性缺乏必要的预期,从而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持谨慎的态度。由于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改,或制订专门的医疗民事侵权的特别法,可行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确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避免目前法律混乱的现状;或者通过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或地方性的实施办法,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与《民法》的衔接上予以明确,如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限定的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过失行为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处理,从而避免通过选择法律适用造成保险理赔的标准和结果不一样。

  (三)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是医疗责任保险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医疗责任保险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新和完善。

  一是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适时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以弥补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单一而无法满足市场需要的局限性;

  二是适当提高赔偿限额,使责任保险更能发挥风险分散的功能,使被保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障。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转嫁医院的赔偿风险。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责任限额;

  三是促使保费厘定的合理化。应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素质、科室不同、手术类型不同制定差别费率,改变目前较为粗放的费率厘定方法。针对费率偏高的状况,保险公司应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是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将医师作为被保险人。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仅限于医疗机构,从而导致保险面不够全面,因而有必要将医生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五是应赋予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医疗责任保险为第三人保险,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受害第三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如美国威斯康星州保险法规定:“承保因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人,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其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依照判决而最终确定。”如此规定方能真正发挥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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