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增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保险意识
在医疗实践中,不少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了解和认识,甚至有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或者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在错误认识,对其持怀疑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只有保险受益人自身认识到责任保险的目的、性质和重要性,才能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五)关于医疗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针对当前自愿投保不积极、医疗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现状,不少学者提出来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规定所有医生都必须投保,以保障医院和医生利益的同时,使患者的损害得到充分的赔偿①。强制责任保险有其优点,尤其是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对于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应具体分析,而不可生搬硬套忽视了我国的医疗体制的特殊性。首先,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医生,之所以规定医生必须强制性的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防止医生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损害时因缺乏赔偿能力,从而导致患者的损害得不到赔偿。
因此,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弥补侵害人赔偿能力不足以达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防止侵害人以无力赔偿为由逃避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对象是医疗机构,相比于个人而言,作为法人的医疗机构其债务的履行能力肯定高于医生个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数额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作为理性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责任保险以分散自己的赔偿风险;
其次,责任保险仅仅一种是风险防范措施或制度,医院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哪种风险防范制度,而强制责任保险是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要求所有医疗机构都必须购买保险,其效果相当于税收的作用,而忽视了医疗机构的自主性;
最后,从我国的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的现状出发,目前,我国医院的经营风险并没有达到必须通过强制性责任保险才能化解风险的程度。很多医院还是有能力独立承担风险,这也是目前制约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的一个因素。因此,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的时机还并不成熟。但在政策和法律上鼓励和引导医院积极投保,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则是目前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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