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医改试点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医改已经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这种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保障目标定位于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并且强调个人在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责任。但由此也可能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如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怎么办?门诊个人帐户不够支付怎么办?
遇到非基本医疗项目包括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某些疾病的特殊医疗又怎么办?等等。这对于目前收入水平普遍不高的城镇居民来说,无疑是一个现实难题,足以引起人们对现有的医疗保障能否维持、个人医疗负担能否承受等问题的忧虑。如果对这个问题缺乏正确的处理和引导,极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生和蔓延,对医改形成阻力。
可见,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局限性,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引导人们更多地利用社会互助和自我保障,增强职工对医改的理解和承受力,不失为一条现实途径。这意味着在医改中,商业健康保险将大有作为。
据有关方面预测,按照健康险保费收入占GDP的0.5%计算,2000年我国应有500亿元的保费规模。不仅如此,有人测算,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这一块,就有302.2亿元的费用空间。据有关部门对全国40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有0.39%的患病职工年均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以1998年为例,全国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7479元,据此推算,该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当年职工人均工资的4倍)为2.9万元。也就是说,约有0.39%的概率存在着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风险。
对于重病、大病患者而言,封顶线以上高额医疗费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客观上会产生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强烈需求。鉴于此,财政适当允许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将职工工资总额的4%作为健康险保费支出列入成本,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而商业团体健康险的商机也正在这个4%上。
若按1998年全国城镇职工人数1.01亿人计算,则1998年我国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空间应为7479×4%×1.01=302.2亿元,如果商业保险能抓住其中的一半,就是150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医疗费用需求空间,我国目前的商业健康险保费规模则显得微不足道,1999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约为38亿元,仅占寿险保费收入的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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