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健康险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部分被保险人在投保环节“隐瞒病史、告知不实”;如果被保险人的受保障程度过高,在理赔环节被保险人可能在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配合下“无病看病、小病大养”。上述情况导致无论是保险给付人次,还是保险给付次均金额均高于实际发生水平,使得健康险核保核赔具有相当大的技术难度。
但也正因为如此,加强对健康险的风险管控也就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在美国,有95%经营健康险的公司采取了风险管控,健康险管控的成本效益从1995年的1美元的投入带来7.59美元的回报提高到1998年的1美元的投入带来11美元的回报。针对国内健康险的市场环境,应采取以下风险管控策略。
(一)改进保险合同的设计
如前所述,由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三方在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不具备信息的保险人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的形式来筛选掌握信息的一方。例如:通过采取较高的自负责任与较低的费率,或较低的自负责任与较高的费率;通过保险条件的分类设定供客户选择,达到区分并区别核保不同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实现客户的分类管理;对择期手术降低赔付金额;根据各种疾病的平均住院日制订给付时间表;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健康告知书等。保险合同对风险的选择和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的运用而不是过分依赖费率一刀切式的上调。
承诺和违反承诺的代价的设置可以改变博弈的结果,因此,可以根据博弈理论的成果对健康险保险合同加以完善——增加和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的保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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