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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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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整个保险行业的迅猛增长相比,商业健康险的发展显得不温不火,甚至略有回落,不少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更是艰难求生。我们且看看国外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税收政策。

  (一)美国

  1、公司的税收优惠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的地位,它不仅为团体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还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分别对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所得以及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进行讨论。

  美国的州保费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且相差较大。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的计税基础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的保费,年金业务免税。少数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在1%—3%之间,对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在0.75%-4.28%之间。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即消费税),对在美国境外保险保费收入按4%征收,对在美国境外再保险保费收入按照1%征收。

  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储蓄银行,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选用性规定外,还选按(a)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b)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避税手段。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起到了支持作用。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保险费用下降、边际利润降低,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从业者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要想尽办法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2、个人的税收优惠

  对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政策,分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个人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

  对于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税前业务费用列支。对雇员而言,雇主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是他(她)的应纳税收入。这就说明,雇员必须用多于雇主缴付的保费数额的余额,才购买到福利待遇的保险。当医疗费用保险支付给雇员医疗费用保险金时,雇员的这部分给付额不是他(她)的应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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