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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标准定义能否解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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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纯保障型产品,重疾险已经成为消费者接受度最高的保险产品之一,也是各家保险公司的销售重点。那么,重疾险标准定义能否解信任危机?

  然而,就在重疾险风光无限的时刻,网络上一篇“美国友邦重大疾病保险保死不保活”的文章引发了一场浩浩荡荡的重疾险风波。保民们纷纷退保,更有甚者直接将友邦保险推上了被告席。

  说不清的“重疾”定义

  对于备受指责的重疾定义,友邦方面给出的解释是:“重大疾病保险最根本的特点是,当被保险人罹患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此疾病将导致类似丧失生命所引起的家庭收入的巨额损失及大额医疗支出。事实上世界上首个重大疾病保险设计的初衷就是一种提前的死亡给付保险。‘重疾’指的是严重的、可能造成死亡的,显著加速生存者提前死亡的、直接影响生存者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导致死亡,或在死亡之前的某个生理过程中体现。重大疾病保险与一般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障为目的的健康保险是有本质区别的,因而此处定义的重大疾病与一般临床诊断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是有所区别的。”

  然而,消费者却不以为然。“友邦的解释明显违背医学常识。倘若按照友邦的定义来解释,除非我死了,否则我永远都不可能获得赔偿。”在消费者看来,重疾险中的重疾定义应至少符合一般临床诊断中所认定的医学定义,用重疾险的重疾定义与医学定义有所不同来当借口显然不具说服力。并且,面对如同“天书”般难以理解的合同条款,普通消费者很难去鉴别其中是否涉嫌欺诈,这也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对重疾定义公平性的怀疑。

  标准定义渐行渐近

  就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孰是孰非的时候,重疾定义问题俨然已经成为了整个保险行业的问题。面对消费者的信任危机,保险业开始组织行业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

  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首次回应重疾险风波。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王治超提出,保监会将推出健全完善重疾险市场的五项措施。紧接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核保核赔工作部在京成立,该工作部的入手问题就是重大疾病保险的“两核”标准。2006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指导下组建成立了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牵头,10家人身保险公司、4家再保险公司的医学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标准定义工作。2006年7月,保监会正式公布“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宣称已初步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初步选出7-10种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

  至此,重疾险风波似乎日渐平息,曾经备受诟病的重疾定义“拨云见日”的那一天似乎也近在眼前。如此快速的进程不仅让消费者备感安慰,也进一步整合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力量。于双方而言,重疾险风波又何尝不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呢?然而,仅仅寄希望于通过重疾定义标准化来重塑消费者对重疾险的信心,显然过于天真。要赢得客户信任,适销对路的产品固然不可或缺,诚信周到的服务更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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