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税收支持政策不完善。“国家是公民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企业或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在分担个体风险的同时,也为政府分担了风险,减轻了财政压力。因此,健康保险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效应和公益性,国际上一般都对健康保险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其发展。但我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不能为引导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
三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管理都需要基础精算数据。目前,各地在构建基本医疗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体系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但是,该类系统仅仅服务于社会保险本身,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部门、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机制,使得健康保险经营的数据基础缺乏。
四是缺乏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风险控制机制。由于我国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还没有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健康保险的经营主要依靠报销病人的医疗单据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几乎没有手段监督医院的诊疗和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针对以上问题,任建国建议,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
其一,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要明晰政府和市场的功能和界限,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应重点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尽量涵盖更大范围的弱势群体,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而不是用有限的财政资源为少部分已经获得基本医疗的人提供更大的保险保障。对于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保障需求,属于市场范畴,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的途径解决。
其二,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针对社保机构强制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明确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建议社保部门有序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营领域,将精力集中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政府统一制度框架下,由具备相应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逐步承接此类业务。
其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我国已经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制定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实现数据交流和共享;支持商业保险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约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公司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提供经办管理服务。
其四,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险制度,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行强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强制性的医疗责任险制度,以更好地缓解医患矛盾,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最后任建国告诉记者,他在此前的人代会上曾提出相关的议案但尚未解决,希望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本人的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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