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商业健康保险和政府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构成。
在美国医疗保障制度中,雇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的方式实现,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壮大,同时政府一直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和扶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因此,美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十分发达。据统计,美国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的人数超过全美人口的70%,商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的医疗费用高达3000亿美元。
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是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为一些特殊群体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包括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济计划,老年人医疗照顾计划,军人及家属医疗服务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工资税、财政拨款、额外缴纳的保费等。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由美国卫生部下的联邦政府医疗照顾和医疗救助服务中心统一监管。
由于美国医疗保障制度存有的弊端,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卫生支出不断增加。美国的医疗支出无论是其总体规模、人均支出,还是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均位居世界前列。
为了抑制越来越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上涨,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美国政府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的尝试。其中,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政府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营管理服务,就是提高运行效率和效益的措施之一。
20世纪70年代,医疗保险费用激增成为美国社会的顽疾。面对日益上涨的医疗卫生费用,决策者开始关注费用控制。1973年,通过了HMO(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健康维护组织)法案,允许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管理。1982年通过的税赋公平与会计责任法案 (TEFRA),允许更广泛地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管理。由于政府政策的支持,1973年到1985年成为商业健康保险大发展时期。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帮助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高了医疗保障运行的效率、减缓了医疗费用增速,丰富了参保人可选择服务内容,同时,实现了商业健康保险规模效益的良性发展。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具体方式是: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设计医疗保障计划,除包含规定的保障内容外,各公司可以增加牙科、视力、疾病管理(护士服务、预约)等特色保障项目,政府按人头支付费用(有些可能需要参保人员分担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提供整体医疗保障服务。
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照顾(Medicare)计划管理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医疗照顾计划的参保人已经能够从商业健康计划中,得到医疗照顾计划所包含的保障内容。当时,主要是由健康维护组织(管理式医疗的主要组织模式,采用预先付费的方式)提供服务,替代按服务项目付费(FFS)。在接下来的10年间,美国国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设计相应的保障计划,包含规定的医疗照顾计划基本内容,参与政府服务人群的保障。这些政策包括1997年的平衡预算法案、2000年的利益促进和保障法案、2003年的医疗照顾计划现代化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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