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对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要求对健康保险实施专业化经营,经营主体具备较高的资质。保监会2006年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经营的资质和业务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建立准入制度、实施单独核算、建立相应的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健康保险经营资质和业务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够到位。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不少保险公司习惯于按照传统的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而不是健康保险的特点和模式经营健康保险,经营成效不够理想。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将健康保险作为“敲门砖”,采取低价竞争的策略发展健康保险,用其他业务的利润弥补健康保险经营亏损,这种方式不仅难以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健康保险市场的资源,更不利于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最后是对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不够到位。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健康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通过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健康保险发展。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经营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个人购买健康保险都没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也比较有限,不利于激发个人和企业购买健康保险的需求。
笔者建议,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的力量,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更加开放的行政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医改方案的精神,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健康保险在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其次,要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一是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在保监会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机构在更高层面上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又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力量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研究、指导和监管,推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二是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区别的、适应健康保险经营特点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搭建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健康保险的发展。三是严格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健康保险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明确保险机构参与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专业资质、领域、方式和监督办法,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大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检查力度,推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加以培育,在时机成熟时,对兼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业务剥离,通过设置独立的经营机构,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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