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罗某系某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职工,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了村民张某、徐某的身份证明,分别办理了户名为张某、徐某的银行卡各一张。自2008年10月以来,罗某先后伙同被告人陈某、庞某、韩某等多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通过与外地制造假发票、办理假证的窝点联系,采取办理虚假医疗报销凭据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同时要求参保人员或其家属按照虚假报销凭据金额的四分之一向张某、徐某的银行卡汇款。截至案发前,罗某、陈某等组织参与诈骗医疗保险基金数十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疗保险合同活动中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普通诈骗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应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合同的性质分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较大财物的行为。较之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种方法进行诈骗。由此可见,合同对于本罪的成立至关重要。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一词的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应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概念为基础,即平等性、交易性、财产性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区别于其他领域中的合同最为本质的属性。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